同甘容易共苦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

同甘容易共苦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
岳烨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部分,甚至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践中还涉及到第三人,如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尤其是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相当一部分企业以夫妻共同持股或者夫妻家人持股的方式参与经营,在公司发生债务危机时,该等股东试图以不知情或者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拒绝共同承担债务。本期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公司债务在何等情况下会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3条至第36条结合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规定了夫妻债务承担的几种特殊情形。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解读:实务中将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共签共债”;“共签”主要要求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包括共同签字、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情形。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 共同日常生活:随着我国消费升级以及家庭投资类型的多元化,家庭消费不仅包括国家统计局口径的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需要注意的是,证明夫妻一方债务用于共同日常生活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债权人需要结合债务的产生时间、债务的产生原因、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情况以及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3. 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必须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不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经营主体的性质以及夫妻在其中所处地位等因素是判断该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1)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者个体工商经营;(2)公司股东或者企业合伙人为夫妻二人(夫妻企业),或者夫妻双方均系公司控股股东或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或监事等重要职位(包括担任隐名控制人的情形)。(3)举债一方作为建设项目工程部门的负责人,其配偶参与经营的,若该负责人将对外所负之债用于工程建设,也应推定另一方配偶知晓该负债所获利益属于家庭利益,此种所负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概言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下,若夫妻团体被嵌入企业经营组织的框架内,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管理、参与经营管理或者具有相应的外观表象,一方对外所负之债用于投资该企业,相对方基于经营管理的原因对此明知或应当知道,可以推定该负债所获利益系家庭利益,该方配偶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源冉克平: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与清偿——兼析法释〔2018〕2号)

二、实务案例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要点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

案例:郝某与郭某、重庆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4年郭某与贾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05年,郝某出借20万元给贾某,在公证询问笔录上,郭某陈述“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在该笔录上签名“同意借款”。后因逾期未偿还,郝某诉请郭某、贾某归还。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下,郭某签名批注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是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或保证,两者均需行为人作出明确表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同意借款”并不构成明确的或者明示的债务承担或者保证的意思表示,故郭某的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二)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案例:徐某娟诉华某明、许某标、许某文、德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清大德人科技有限公司、邓某云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许某与华某签订协议,约定许某女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投资公司所欠华某债务作为许某向华某借款。2014年,华某诉请许某及其妻子徐某共同偿还。徐某主张徐某系债务加入,并未直接向华某借款,故对华某的举债其并未受益,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1. 许某行为系共存的债务加入。本案中许某承诺投资公司的债务由其负责清偿,系其加入到投资公司对华某的债务中来,许某成为华某的债务人。

2.该债务承担系许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此时许某与徐某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该投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许某女儿,该公司与许某、徐某均有密切关系,华某与投资公司最初合作协议即由许某代表签字,许某实际参与投资公司经营活动,且徐某自称家庭经济事宜均由徐某包办,故华某债务并非与许某、徐某无关。许某在投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华某举债已用于许某、徐某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作为许某、徐某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证责任

案例:某经贸公司与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 经贸公司称朱某于2012 年在两个月内向其借款 230 万元(打入朱某指定

的刘某账户,其中利息7万元,事先扣除)为由,起诉朱某及配偶徐某,要求连带清偿。

法院认为: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仅以婚姻关系存续为依据,还应考察款项是否为共同生活所负。对超出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事项,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对自己的“有理由相信“第三人应负举证责住。

本案中,所涉两笔借款 223 万元发生在两个月之内,此借贷数额已超出一个家庭正常生活需要水平,徐某与朱某已初步完成涉案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的举证责任,经贸公司对涉案借款徐某与朱某具有借款合意或涉案借款已用于二人家庭共同生活应负举证责任。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款项已悉数汇入案外人刘某账户,并未有其他证据证明款项已用于徐某与朱某家庭共同生活,故涉案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朱某偿还经贸公司借款 223 万元。(来源:天同码.家事卷)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超出家庭共同生活

范围

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和基本内容

范围更大

表现形式

限于合同交易

包括投资、决议甚至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举证责任程度

债权人只需证明交易事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具有适当性,通常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

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举证的力度的准确度上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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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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